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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9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发[1998]118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7-23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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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此通知于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1.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2、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1998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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