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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82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8]10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6-16  失效日期:2008-1-31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

                              
文号:财税字[1998]102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6-16  失效日期:2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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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号),本文自2008年1月31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增强煤炭、钢材、水泥及船舶等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缓解上述四个行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高煤炭等四类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煤炭出口退税率调为9%,煤炭的具体范围仍按财税字[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钢材出口退税率调为11%,但对列名企业销售到保税区“以产顶进”国产钢材的退税率仍按财税字[1998]53号文件执行;

  水泥出口退税率调为11%;

  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14%。

  二、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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