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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补充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8]16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8-3-23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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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2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11%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通知》中所列货物仍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请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严格按上述法规办理退税审核。

                                             1998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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