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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文号:国税函[1997]630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7-11-11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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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规定,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于2006年4月30日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密出口退税计算机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利用税务系统广域网络传送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对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电子数据核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传输内容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应上传(具体数据结构见附件),总局处理后下发给各地。对1997年12月的数据实行试传输,1998年1月1日起正式传输。

  二、传输时间【此条款失效】

  各地必须于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即传递至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目、录的DL子目录下;每月15日前接受总局下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即从总局网络服务器的LOCAL目录的DI。子目录下获取属于本地的数据。

  三、传输方式【此条款失效】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省级单位进行汇总,形成上报数据源文件(源文件类型为DBF文件),用AN应用程序压缩后,通过广域网络上报总局。  

  四、数据命名方式【此条款失效】

  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1997年9月份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为例,总局下发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l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S2102.DBF 3上报数据压缩文件名为DL2102,979,其对应源数据文件名为DLB2102.Dbf。

  五、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规则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为12位,由各地退税部门统一管理,在当年本地区范围内,用以唯一地标识每一张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编号采用打印方法,应明显地标记在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单证每一联的右上方。该12位数编码的规则为:

  xx(2)  xxXx(4)  xxxx(4)  xx(2)

  年   行政区划  各地自定义  项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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