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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失效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5  浏览次数:263
核心提示: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文号:国税函发[1997]59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1997-10-7  失效日期:2006-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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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本文自2006年4月30日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法规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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