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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使用版本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432
核心提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使用版本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使用版本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1
 
 

注释:附件2新规范的个人所得税表报文书14种:附表2即时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附表3年终一次性开具的完税证明样式 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向纳税人提供便捷的服务,明晰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涉税文书的使用版本,现将已停止使用的个人所得税表报及涉税文书予以公布,并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个人转让房屋、个人股权变更、税前弥补亏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投资者个人资产无偿用于生产经营、销售大包干、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等表报、文书的现行使用版本。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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