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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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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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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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Word文档)
二○一○年二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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