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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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字〔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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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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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经研究,自治区地税局决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免收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宣传
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是减轻纳税人负担,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提升地税部门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单位一定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广泛宣传,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免收工本费的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二)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具体包括: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工本费。
三、印制管理
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印制。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每年10月底前向自治区地税局上报本单位下一年度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
四、费用负担
各级地税机关的税务登记证和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印制费用纳入部门预算安排。
五、做好清理工作
各级地税机关征管部门要对各征收单位使用情况进行清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结报手续。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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