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客运车辆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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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函〔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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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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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基层局: 月营运收入额=所在线路始发站至终点站的旅客票价×座位数(不含司乘人员)×上座率×平均每月营运趟次。
上座率为60%—80%,由各基层局根据各客运线路实际运营情况掌握。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出租车的月营运收入核定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三)采取核定征收的其他客运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照征管法,结合客运车辆实际运营情况核定。
四、实行核定征收的承包、承租、挂靠客运车辆,以其核定的年营运收入额乘6%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 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客运车辆,以其核定的年营运收入额乘9%应税所得率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政策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大地税发〔1999〕23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业(客运):6%-10%”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84号)附件《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应税所得率表》的说明第四条“客运车按现行政策执行”规定同时废止。
二○一○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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