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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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发〔201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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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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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