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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31  浏览次数:628
核心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1-0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行   业
成本利润率
一、交通运输业
7%
二、建筑业
8%
三、金融保险业
10%
四、邮电通信业
10%
五、文化体育业
10%
六、娱乐业
15%
七、服务业
10%
八、转让无形资产
10%
九、销售不动产
10%
 
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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