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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354
核心提示: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1-10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赵正永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本办法所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见附件)规定的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第五条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捕捞、养殖渔船;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三)警用车船;
(四)公共交通车船;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和滞纳金,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附: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计税单位
年税额(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6升(含)以下的
每辆
300
核定包括驾驶员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8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大型客车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8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项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每吨
 
1.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船身长度每米
 
1.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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