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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2-06
 
 
  为适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的需要,现就税务机关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问题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的附件1即《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中的“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中增加“已缴纳增值税”和“增值税税率”两栏,详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6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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