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企业 » 正文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99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11-28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试点物流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