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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397
核心提示: 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
 
财政部 海关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1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1-23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以下简称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十二五”期间进口种子种源免税政策管理办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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