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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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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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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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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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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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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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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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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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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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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牧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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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工种牧草的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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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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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当地适用税额的8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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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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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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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树林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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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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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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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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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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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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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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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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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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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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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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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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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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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餐饮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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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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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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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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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金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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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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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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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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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服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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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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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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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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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矿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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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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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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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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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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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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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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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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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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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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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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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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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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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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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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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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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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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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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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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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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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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城镇用于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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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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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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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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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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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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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是否补缴耕地占用税,由于现行法规和文件无明确规定,因此统一规定不补缴,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的,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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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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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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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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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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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团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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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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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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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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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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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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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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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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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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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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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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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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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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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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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慈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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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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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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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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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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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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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娱乐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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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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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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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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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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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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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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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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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与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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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城镇、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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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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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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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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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他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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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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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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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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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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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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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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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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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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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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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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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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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领馆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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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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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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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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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教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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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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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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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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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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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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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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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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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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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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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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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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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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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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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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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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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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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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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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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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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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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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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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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非免税或减税情形的应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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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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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线路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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