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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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税公告〔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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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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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水平,切实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以下简称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以下申报方式: (一)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利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和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通过电子申报网络,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二)上门自助申报方式。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提供装有全员全额申报软件的终端设备,扣缴义务人可通过磁盘导入或手工输入扣缴信息,实施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申报。 (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 第六条 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以下个人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的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个人及基础信息发生变化时,扣缴义务人应及时变更,并将变更信息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七条 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附件1)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附件5)。同时报送有困难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原因,并最迟在扣缴税款的次月底前报送。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或录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或录入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 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以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资料。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没有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的,或者填写不准确的,应要求扣缴义务人重新填报。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 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可以依法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税务事宜。 第十二条 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义务人保密或故意泄密的,按照《征管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电子表格)
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三、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四、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2.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3.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人姓名: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姓名应当用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国家与地区:按国家与地区编码表填写,详见国家与地区编码表(附件3) 4.职业:按照职业编码表填写,详见职业编码表(附件4) 5.所得项目:按照规定项目填写,详见所得项目编码表(附件2)。同一纳税义务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 6.收入额:如支付外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 7.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8.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1)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2)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3)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4)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9.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10.已扣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减免税额。 11.如有减免税事项和扣缴非本单位职工税款的,须在备注栏反映。 12.表间关系: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人民币合计)-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除外。 (3)收入额(人民币合计)=收入额(人民币)+收入额(外币折合人民币) 13.声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 八、本表为A4横式。
附件2: 所得项目编码表
附件3: 国家与地区编码表
附件4: 职业编码表
附件5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电子表格)
扣缴义务人名称(公章):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制表人: 审核人:
《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二、适用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纳税人情况报送。 三、“收入项目”栏填写金额,4+5+6+7+8=3 四、非本单位雇员、非本期收入及其他有关事项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五、“审核人”指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六、本表为A4横式,填写一式二份,扣缴义务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