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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关于公布大连市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结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大科高发〔2012〕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2-06
大科高发〔20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要求,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对2008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复审,经过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网上公示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审查,我市87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复审(名单附件)。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或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缴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附件:大连市2011年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doc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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