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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甘国税函〔2011〕2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9-0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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