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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61
核心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8-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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