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1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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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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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现就我市部分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每克拉美(北京)钻石商场有限公司等6家跨区、县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名单见附件)。
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报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
2012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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