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个人 » 正文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14
 
 
    为支持国内新兴产业的发展,适应新的经营模式,现就扩大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