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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6  浏览次数:214
核心提示: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若干具体问题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04
 
 

  为规范我省契税征收管理,解决当前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如何确认企业投资主体改变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所称“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和第四条所称“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投资人名称和出资比例均不发生改变。凡改变上述两项内容的,均属于投资主体发生改变。
  二、关于企业股权转让适用范围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第二条规定: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其适用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于集体企业解除挂靠契税征收问题
  原由个人投资创建的企业挂靠当地政府成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经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审核后,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如投资人未发生改变,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投资人发生改变的,按规定征收契税。
  四、关于土地出让金的违约金是否计入契税计税依据问题
  用地人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的约定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被政府相关部门计收的违约金,由于不属于土地出让的成交价格,因此,不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征收契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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