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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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地税函〔201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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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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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县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已经印发,结合我省发票管理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和宣传工作。
一、纳税人根据业务需要,将“发票专用章”套印在票面规格较小的发票上时,须报省局审批后方可使用。“发票专用章”可按同比例缩小至长轴为30mm、短轴为20mm。
二、新的“发票专用章”从2011年3月1日起使用,旧的发票专用章可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届时一律作废。
二Ο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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