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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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地税函〔20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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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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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规定,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调整如下: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执行时间从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以收件日为准。《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有关营业税的政策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抄送: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1年1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