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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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1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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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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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附件: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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