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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62
核心提示: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地税发〔2010〕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2-01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11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年十二月一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网络在线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加强网络在线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在线发票是指纳税人利用计算机或其他设备,在网络环境下,使用地税机关统一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开具的带有数字防伪密文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 网络在线发票适用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内的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与申报数据信息进行比对,监控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和开票信息的准确性,并对发现的涉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网络在线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统一印制。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按照使用计划统一从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申领,并按照发票管理规定发放给纳税人。
  第六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网络在线发票,填写《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使用网络在线发票备案审核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见《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络在线发票业务规程》。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规模、硬件配制和税收管理情况确认是否使用网络在线发票以及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单张开票限额,在征管业务系统中对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认定和验证,同时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管理端进行相应设置,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第八条 纳税人因业务需要,使用的网络在线发票种类、每月最大开具份数以及单张发票最大开具金额发生变化的,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网络在线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核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新的《发票领购簿》。
  第九条 纳税人在开具网络在线发票时,应根据提供的应税项目选择相应的网络在线发票,不得混用票种。纳税人在开具网络在线发票时应确保实际开具发票的号码与网络在线发票系统提供的发票号码一致。
  第十条 纳税人已开具但尚未缴销的网络在线发票在发现开具错误时可以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中作废,并于次月在办理发票缴销手续时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纳税人再次领购网络在线发票时,应将未使用的网络在线发票交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查验,查验无误后方可办理新票领购手续。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已开具的网络在线发票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缴销手续,主管地税机关应通过查验征管业务系统对纳税人的开票信息进行稽核比对。
第十三条 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纳税人未在申报期内办理发票缴销和纳税申报的,网络在线发票系统在申报期结束后将自动停止其开票功能。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网络在线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发票开具和结存情况,及时结清税款,由主管地税机关缴销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并在网络在线发票系统中注销。
第十五条 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建立严格的发票使用管理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按照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网络在线发票,不得擅自损毁。
第十六条 使用网络在线发票的纳税人不得转借、买卖、无偿转让网络在线发票,不得扩大网络在线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季对纳税人网络在线发票开具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核查,对核查中发现的违反税收征收和普通发票管理规定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对网络在线发票使用的风险管理,对各种可能的风险进行分类排序。要强化票表比对,加强税源监控,及时查找发票使用管理中的各种风险点,并根据风险高低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约谈纳税人,对发现的风险点进行核实。
(二)减少网络在线发票的供应数量、降低单张发票开具最高金额或者停止供应网络在线发票。
(三)依法进行税务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优化纳税服务,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业务和技术问题。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和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网络在线发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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