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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43
核心提示: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税委会〔201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2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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