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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232
核心提示: 《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
 
《转发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通知》  
 

深国税函〔2010〕36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26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调整的函》(深地税函〔2010〕345号,以下简称深地税函34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深地税函345号所函告的政策变动内容,我局已及时调整综合征管系统(CTAIS深圳优化版),自2010年12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按新规定执行。系统调整内容如下: 

     (一)对深圳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将深圳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由1%调整为7%。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为贯彻落实文件规定,海洋分局应对照政策调整的内容,及时对所辖的纳税人进行有关税种登记或税种变更。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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