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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7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函  
 

厦地税函〔2010〕8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14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规定,现就此次政策调整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
  二、自2010年10月1日起,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但在 2009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至 2010 年 9 月 30 日之间(含 9 月 30 日)已经出售或购买住房,并自出售或购买住房之日起一年内重新购房或出售住房的,仍可享受原优惠政策。
  上述出售住房的时间,以售房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向你中心申报的时间(收件时间)为准;购房时间则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办证时间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特此函告。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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