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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472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20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5-1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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