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 适用对象 » 个人 » 正文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379
核心提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2010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在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打印】 【关闭窗口
 
[ 法规适用-适用对象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