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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408
核心提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4-0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明确如下: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区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统一按以下标准执行,即:台球、保龄球项目的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其余娱乐业项目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20%。
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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