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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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告〔20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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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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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统一国、地税登记基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4月2日起在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南山区地方税务局试行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以下简称联合办证),自2010年4月12日起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试行联合办证,自2010年4月20日起在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联合办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联合办证范围 联合办证是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对全市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现国、地税任一窗口受理、报送一套资料、同一个纳税人识别号、在一个平台处理、发放一份证件、违章行为一次处罚。 联合办证业务范围包括:深圳市范围内纳税人的设立税务登记(包括单位纳税人、个体经营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和无证户登记)、首次税种核定、变更税务登记(含跨区迁移)、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证件遗失处理、验换证管理。 二、联合办证受理点 纳税人在全市国、地税任一办税服务厅(含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宝安区联办中心,以下简称“受理机关”)均可申请办理联合办证业务。 三、联合办证特殊规定 (一)扣缴义务人登记、税种变更业务,由国、地税分别办理,不纳入联合办证业务范围; (二)纳税人有房屋、车船、土地的,应向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源登记; (三)逾期登记的纯国(地)税户应在国(地)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业务; (四)逾期变更的纯国(地)税户应在国(地)税受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五)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跨区迁移业务由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六)纯国(地)税户应在国(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七)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 1.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 2.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3.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八)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业务时,应将持有的原由国、地税各自发放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缴回受理机关,重新领取新版税务登记证。 特此通告。 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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