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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适用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28  浏览次数:371
核心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延期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出口企业出现逾期收汇核销的问题,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企业受2008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逾期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税务机关可在对出口企业其他退税单证、信息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二、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出口企业,因网上核销系统、信息传输等原因致使出口企业逾期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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