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窗口代开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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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国税函〔2010〕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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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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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窗口代开管理,杜绝普通发票窗口代开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减少税收管理过程中的执法风险,现就普通发票窗口代开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禁窗口违规代开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窗口代开对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代开普通发票。严禁违规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固定工商业户代开普通发票。 二、严格普通发票代开申请资料的审查管理 纳税人在办理普通发票窗口代开业务时,必须填写普通发票代开申请表,提供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为企业单位的,应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无税务登记的,应提供《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进一步规范普通发票代开审批管理 (一)凡属于国税函〔2004〕1024号文件(一)至(三)项规定范围的纳税人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税源管理部门审查确认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属于税务分局管理的,经相关部门审查确认后报分局局长审批。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管理: 1.代开金额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窗口代开人员进行审查。 2.代开金额在5000元-50000元(含)的,由办税服务厅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查。 3.代开金额在50000元以上的需报经主管局领导审批。 四、加强对窗口代开普通发票的监控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发票管理部门要定期对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数据、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杜绝窗口代开普通发票存在的漏洞。省局将定期(按季)对全省窗口代开普通发票数据进行监控并予以通报。 五、强化对违规操作单位和人员的追责处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普通发票窗口代开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规操作单位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现的违规操作人员要调离发票代开工作岗位,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对出现重大普通发票代开违法犯罪案件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〇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