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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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国税发〔20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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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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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各基层分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精神,市局修订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现将修订后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9年12月18日印发的《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深国税发〔2009〕208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的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保障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法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检举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市局举报中心”)和各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举报中心(以下简称“区局举报中心”)负责。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罗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市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南山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市蛇口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蛇口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龙岗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第三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检举人”)依法检举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 (二)受理、登记检举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举线索的评估、分类、报批,录入案源管理系统、总局案件管理系统等; (三)转办、交办检举线索; (四)催办、督办检举案件; (五)上报、通报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六)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七)检举奖励的兑付; (八)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条 检举管理工作必须依靠检举人、方便检举人,坚持依法行政、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使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邮政编码,设立网上检举平台和检举接待室,为检举人的检举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为了做好对检举人的保密工作,各级举报中心应设立专门的检举接待工作室、档案资料室,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与地税、信访、公安、检察、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其它执法机关加强联系和合作,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举线索的受理 第八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的范围是:涉及国税管辖的各税种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涉税违法行为。 第九条 检举线索的来源主要包括:检举人举报、上级交办、网络、信函、电话、传真、有关部门转办、情报交换等。 第十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检举线索受理工作,严格为检举人保密并及时办理受理登记。 第十一条 检举可以采用书信、传真、口头、电话、网络或者检举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检举。 第十二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其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被检举人的详细资料(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合同、收据、送货单等)和涉税违法事实或有关线索。 第十三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要讲究文明礼貌,做到热情和蔼,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注意收集和把握与案情有关的细节问题。 (一)受理来人检举,应当将检举情况填写《检举线索受理登记表》(附件1),向检举人宣读或者交检举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要求匿名检举的除外); (二)受理电话检举,应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填写《检举线索受理登记表》,并将记录内容在电话中向检举人复述; (三)受理网上检举,如有电子资料,应转换成光盘或打印纸质材料; (四) 受理其他形式的检举,应将有效线索转换成书面材料,并打印输出。 第十四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第十五条 在检举线索查处过程中,检举人询问线索查处情况或提供新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由原受理的举报中心负责接待和答复相关事宜,并严格为检举人保密。 第十六条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税务人员不得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第十七条 检举线索已查结的,可应检举人的要求,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第三章 检举材料的管理 第十八条 涉税违法线索的检举材料,由各级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接到的检举材料,应及时批交(转)各级举报中心登记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举报中心收到检举材料,经初步审查,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经评估小组批准后,由举报中心暂存待补充。 第二十条 对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各级举报中心登记“税收违法举报线索暂存待补充评估表”后,告知检举人,并要求检举人提供新的线索或证据,缩短待查时间。 第二十一条 各级举报中心受理的检举线索,要及时办理交办、转办或暂存待查手续,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需借阅检举线索及材料,应填写检举线索及材料借阅审批表(附件2),经稽查局局长或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检举线索及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举报中心应按照《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税发〔2008〕64号)规定,将检举线索材料、领取奖金审批表、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移送档案室专门管理,未经批准程序,不得外借检举线索材料。
第四章 检举线索处理 第二十四条 检举线索的处理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案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25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实名检举,各级举报中心初步审查认为内容不清的,应要求检举人补充详细情况和相关信息资料。 第二十六条 同一税收违法案件向多级税务机关检举的,按照最高级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检举线索的查结时限除有特殊规定外,承办部门应按举报中心下达的时限办结。 因案情复杂等非主观原因需延长查结时限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上级举报中心或上级领导签批经评估后应进行稽查的检举线索,承办部门应定期上报查处结果或查处进度。对案情紧急的,应按要求及时上报查办结果。区局举报中心承办的案件应同时将查办结果(或进度)报告市局举报中心。 第二十九条 各区局举报中心应按照上级要求的时间对检举受理、查处、奖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交特殊案例分析和书面总结,并填制规定的相关报表,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第三十条 办结的检举线索,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章 对检举人的保护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三十二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检举线索的管理、检查、审理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检举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 (三)调查核查情况时,不得出示(携带)检举线索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贡献的人员,除检举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单位。 第三十四条 税收违法线索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查补入库情况和检举人的贡献大小,按照《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检举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检举管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检举管理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委、敷衍、拖延和隐瞒不报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市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进行过错责任追究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一律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盐田区国家税务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检举线索受理登记表 2.检举线索及材料借阅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