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5〕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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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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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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