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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91
核心提示:深国税函〔2005〕12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6-01
深国税函〔2005〕1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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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的请示》(深国税稽发〔 2005 〕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已经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应定性为偷税;但在对其行政处罚时,应考虑补缴税款这一情节。
    二、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税务机关已追缴其应纳税款,不再由纳税人办理税款抵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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