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5〕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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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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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后补缴税款如何处理的请示》(深国税稽发〔 2005 〕3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已经造成了“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事实,应定性为偷税;但在对其行政处罚时,应考虑补缴税款这一情节。
二、纳税人在税款所属期之后补缴应纳税款的,视为税务机关已追缴其应纳税款,不再由纳税人办理税款抵退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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