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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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粤国税函〔2005〕1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4-15
粤国税函〔2005〕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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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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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企业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退(免)税申报问题的请示》(佛国税发〔2005〕27号)悉。考虑到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外汇管理部门不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省局同意你局意见,对以“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复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可凭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退运货物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出口收汇核销单复印件以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退税部门在严格审核,确保企业出口收汇总额无误的前提下,给予办理出口退(免)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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