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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74
核心提示:湘国税函〔2005〕11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3-01
湘国税函〔2005〕1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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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鉴于全省综合征管软件的成功上线和“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平稳运行,同时为进一步满足出口退税审核工作的需要,保证出口退税用电子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输。根据国税函[2004]1343号文件要求,现就出口退税数据传输工作的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出口报关单数据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市、州局退税业务部门要敦促出口企业在“中国口岸电子系统”中及时对本企业出口报关单数据确认并报送。
  (二)省局不再每月清分下发报关单统计数据。
  (三)市、州局退税业务部门要及时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导出本地区数据,并读入退税审核系统中。
  二、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税收缴款书、分割单、缴销信息)数据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市、州信息中心不再进行每月汇总上报,各区、县不得从现有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出出口退税专用税票信息。
  (二)省局信息中心每月三次于2、12、22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导出出口货物专用税票信息后,再通过MQ(85.16.21.60服务器中发送目录下)上传总局。
  (三)市、州局退税业务部门要及时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导出本地区数据,并读入退税审核系统中。
  三、代理出口或代理进口进口货物证明传输要求作如下调整:
  (一)市、州局退税业务部门每月三次于1、11、21日前将上述数据的电子信息传递到同级信息中心,业务部门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市、州局信息中心负责将以上数据于当月2、12、22日前通过MQ上传省局信息中心。市、州上报文件时统一放在指定的MQ发送目录下(文件命名规则见国税函[2004]1343号文件)。
  (三)市、州局退税业务部门要及时从“电子数据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导出本地区数据,并读入退税审核系统中。
  四、外贸企业(新增、变更、注销)退税登记数据(Fa)、特准退税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数据(Fb)和出口退税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结果审核疑点数据(Fc)信息的传输流程按以下要求:
  所在市、州退税部门通过网页浏览器IE登录网页(http://85.16.16.39:7001)直接进行以上三类数据录入和查询,并对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五、本规定从2005年3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市、州国税局严格按上述要求执行。

二ΟΟ五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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