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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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甘国税发〔2011〕89号 全文有效成文
甘国税发〔20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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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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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部分玉米深加工企业购进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控制玉米深加工过快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暂停玉米深加工企业收购玉米增值税抵扣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6月30日,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玉米深加工生产除饲料产品之外的货物,不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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