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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废止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4〕21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2-16
深国税发〔2004〕2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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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各直属机构: 
    由于海关对保税生产资料的监管方式已有重大变化,经研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深圳市税务局对保税生产资料市场征税问题的暂行规定》(深税发[1994]7号 通知印发)。同时废止以下两项有关减免税进口货物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规定: 
    一、《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经营减税、免税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深税发[1994]11号)第三条规定。 
    二、原深圳市税务局《局务会议纪要〈1994年新税制政策会议纪要之二〉》第十条“关于生产型企业进口免税原材料、零部件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 
    对于进口减免税、保税物资的销售按现行税法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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