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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80
核心提示:深国税发〔2004〕20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12-12
深国税发〔2004〕2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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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局、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停止化肥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局、分局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尿素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及财税明电〔2004〕4号等文件的规定,继续停止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加强对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管理。
    二、由于总局退税率库中未对尿素和磷酸氢二铵的退税率进行调整,目前审核中还不能完全依靠计算机系统监控尿素、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情况。为防止人工审核中出现漏退税、少征税的情况,请各区局、分局定期对暂停退税期间出口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的退税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已办理退税的(除已按规定办理备案者外),一律追回已退税款,并按规定补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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