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4〕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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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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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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