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88
核心提示:琼国税发〔2004〕3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9-24
琼国税发〔2004〕3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24
 
字体: 【】 【】 【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海南省实际情况,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时间限制的规定,是国家通过政策要求,规范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加快退税进度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于申报超出期限且未经省局批准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拒绝受理该笔退免税业务。

二、凡属于《补充通知》第一条所称特殊原因的,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向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核准后方可申报退免税;生产企业应先向所在市县国税局提出申请,经市县国税局核实后,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 三、由于我省国税系统对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正在开展中,因此,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仍按原来有关规定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