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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豫国税函〔2004〕43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9-01
豫国税函〔2004〕43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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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应采用A4纸(双面印刷),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银行基本帐户号码等文件,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在将该类企业认定信息录入审核系统时,应将其9位的技术监督局码前补一位“0”作为其“企业代码”,同时将“标志”设为“0”。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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