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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大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10
大国税函〔2004〕3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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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分局:
近接各基层局反映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有关退(免)税政策的问题,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退(免)税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2003年出口企业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退税率问题,按2003年度清算结果办理退(免)税,不再另行调整。
二、对2004年承接对外修理修配业务的出口企业,修理修配收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加工费和材料费之和为准,退税率按被修理修配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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