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函〔2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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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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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现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未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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