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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关于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220
核心提示:大国税函〔2004〕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4-08-10
大国税函〔2004〕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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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现确定大连市小型出口企业标准为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未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生产型出口企业。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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