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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4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大国税发〔2004〕144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4-08-10
大国税发〔2004〕144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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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在提供《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资料时,还需提供出口货物的出口发票。
二、各分局根据《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包括生产企业)名单,填报《出口退税登记更正明细表》(见《关于出口退税登记核查的通知》),并于7月10日前报到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将根据分局上报的企业名单进行复核,核实通过后对这部分出口企业设置审核配置,无须审核外汇核销单信息。进出口处定期将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导入到审核系统中。各分局根据逾期未核销的信息定期进行清理,查找原因,及时予以解决,对确实超过180天未核销的出口货物(有远期结汇证明的除外),应做如下处理:(已失效)
(一)对于此类生产企业不再办理退(免)税,其主管征税部门应视同内销予以征税。
(二)对于此类外贸企业,如果已经退税,应将已退税款收回;没有退税的,不再办理退税,但也不再做补税处理。
    三、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逾期不申报另有规定和特殊原因须批准的,主管退税部门应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申请表》(附件1)报到市局进出口处。
四、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需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出口企业应向主管退税部门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退税部门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逾期申报申请表》
附件2、《出口货物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
 
 
 
二○○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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